山东省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 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,确保实现公益目标,根据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 山东省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
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是 事业法人
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 济南市经十路东首科院路省科学院内
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 财政补贴
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5462.5 万元。
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 山东省科学院
第八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: 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
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
第九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:面向山东省乃至国家经济社会重大科技需求,致力于自动化科学与技术领域的知识发现与科技创新,为山东省经济发展提供科技支撑与决策咨询服务。第十条 本单位的主要职责和业务范围包括:
从事智能控制、汽车电子等先进制造领域的基础研究、应用基础研究、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及相关成果转化;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交流;建设相关领域科技创新平台,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,承担相关专业研究生培养任务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
第十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:
所长办公会 ,参会人员为研究所行政、党委领导班子成员。所行政、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产生方式为山东省科学院党委任命。实行任期制,任期四年。
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按照山东省科学院发展战略和总体部署,面向国家、省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前沿,决定本所发展战略、科技创新和事业发展规划,并组织实施。
(二)执行山东省科学院管理制度,在国家、省的法律、法规和院规章制度范围内建立符合本单位发展的规章制度,实施有效管理。
第十一条 山东省科学院指定的单位负责人,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,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。
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、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。履行与山东省科学院签定的聘用合同中约定的职责任务,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第十二条 本单位设置 政工人事科、 财务科 、业务科、办公室 等4 个内设机构,其主要职责分别是:
负责本单位的党务、精神文明、人力资源管理和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; 负责本单位的财务收支、财务预决算及资产管理工作 ;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及平台管理、对外交流合作、成果转化、知识产权管理等相关工作 ;负责本单位公文收发、印信、文书档案、信息宣传、安全保密等行政管理和办公用房、公务用车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 。
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
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。
第十六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,依法接受财政、审计、税务等部门的监督。
第十七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、管理。
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、社保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九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、资助,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必须根据与捐赠人、资助人约定的期限、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。
第二十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,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。
第五章 信息公开
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《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》(鲁政办发[2010]73号)的规定,真实、完整、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:1、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;
2、依法年度检验检查的信息;
3、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;
4、按照有关规定,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、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重大信息。
第六章 章程修改
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修改章程:(一)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;
(二)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;
(三)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;
(四)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;
(五)举办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。
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,由 所长办公会 提出意见,经举办单位审查后,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
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(一)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;
(二)合并、分立、解散;
(三)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。
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,开展清算工作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二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,形成清算报告,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,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。
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,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15 年 6 月 24 日 所长办公会表决通过。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,应以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刊载内容为准。
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 所长办公会 。
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。